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执民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成红与王亚琴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郭成红,女,汉族,个体户,住宝鸡市陈仓区渭阳路。被执行人王亚琴,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法定代理人段红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系被执行人王亚琴之夫。本案在执行郭成红与王亚琴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以被执行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更正申请后,可另行申请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