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735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杨某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导致原告身心受到伤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真味鲜奶吧”店铺一间;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杨某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贾蒲琴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