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河南海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朱卫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海华商贸有限公司,朱卫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河南海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广乐,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8月16日。系原告员工。被告朱卫鹏,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5月29日。系新密市曲梁镇金马超市业主。原告河南海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卫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海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海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海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为199元,由原告河南海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闫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