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龙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才,许涛,姚丽娟,朱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896-1号申请执行人陈龙才。被执行人许涛。被执行人姚丽娟。被执行人朱耀波。陈龙才与许涛、姚丽娟、朱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许涛、姚丽娟、朱耀波自愿为借款人王泽冈承担担保责任,应归还陈龙才借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7月20日,案外人王泽冈向陈龙才借款200000元。许涛、姚丽娟、朱耀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王泽冈未归还借款,引发本案纠纷。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许涛、朱耀波到庭,与陈龙才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陈龙才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