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肖先国与李泽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先国,李泽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899号原告肖先国,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李泽恒,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先国诉被告李泽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先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先国负担。审 判 长 刘 皓审 判 员 刘友良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肖顺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