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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陆浩逸、倪少连与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浩逸,倪少连,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079号原告陆浩逸。原告倪少连。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杨新超,局长。原告陆浩逸、倪少连诉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浩逸、倪少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浩逸、倪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浩逸、倪少连负担。审 判 长  俞秋萍审 判 员  陈立新代理审判员  林赛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