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众力电子有限公司与徐林虎、胡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众力电子有限公司,徐林虎,胡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襄阳市众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家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海军,襄阳市樊城区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林虎,系胡红梅丈夫。被告胡红梅。原告襄阳市众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林虎、胡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在立案时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2015年4月22日,本院向原告书面通知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293元,并告知其逾期不交,将对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襄阳市众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93元,由原告襄阳市众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未交纳。审判员 骆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