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卞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243号原告卞某。委托代理人骆广军,淮安市淮安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原告卞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骆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某诉称,原、被告双方1995年8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农历1996年10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两小孩1997年9月7日婚生一女取名叫胡某某在楚州中学高三读书,2010年1月1日婚生次女取名叫胡某某在茭陵乡中心幼儿园读书。婚前由于父母包办婚姻,导致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合,夫妻之间无共同语言。原告与被告结婚18年来,被告从未为家庭及小孩抚养付出过。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1年2月,原告忍受不了被告打骂,无奈去南京打工8年,2010年经亲戚好友调解夫妻关系缓和,原、被告生了二女,可之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丈夫责任与抚养小孩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农历10月6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9月7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取名胡某某。2010年1月1日,原、被告生次女,取名胡某某。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据在卷,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系合法婚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生育子女、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从家庭、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卞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开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