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明与甘次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甘次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刘明。委托代理人王静,天门市汪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次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甘次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以被告甘次平已经赔偿其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次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 判 长  朱旭峰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雷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