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祥安矿业有限公司、辽宁富达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595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亮、张杰,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祥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晓斌。被告:辽宁富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远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祥安矿业有限公司、辽宁富达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4元,减半收取39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