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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平,刘书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平,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刘书前,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李连平与刘书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书前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的执行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