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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公庆与殷培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公庆,殷培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591号原告王公庆,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纪宝帅,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培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公庆与被告殷培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公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公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王公庆负担。审 判 长  岳荣华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武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