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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金敬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金敬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8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责人:陈文贵。委托代理人:蔡继龙。委托代理人:钟瑶瑶。被告:金敬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金敬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迎春人民陪审员  丁必根人民陪审员  朱敏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