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立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远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远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立保字第130号申请人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55xx-7。法定代表人顾传宝。委托代理人刘江天,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4xx-1。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被申请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7xx3。法定代表人刘金卫。被申请人方远平,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人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远平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远平价值人民币720万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远平价值人民币7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李 娜审判员 龚 振 京审判员 黄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艳(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