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17-2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提起的曹某、辛某重婚罪一案,因本案需以曹某、辛某重婚罪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现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