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攸县黄丰桥镇石联村竹坡下井煤矿、陈立新与彭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黄丰桥镇石联村竹坡下井煤矿,陈立新,彭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异字第12号异议人攸县黄丰桥镇石联村竹坡下井煤矿。住所地:株洲市攸县。执行事务合伙人:何一雄。申请执行人陈立新。被执行人彭龙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与被执行人彭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攸县黄丰桥镇石联村竹坡下井煤矿(以下简称:竹坡下井煤矿)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竹坡下井煤矿称:2014年10月21日,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新与被告彭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彭龙华在攸县黄丰桥镇石联村竹坡下井煤矿的关闭整合补偿款70万元。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彭龙华虽然在竹坡下井煤矿有股份,但彭龙华竹坡下井煤矿所占股份的补偿金及其他财产已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现在彭龙华在竹坡下井煤矿已无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补偿款的冻结。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新与被告彭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由于彭龙华在竹坡下井煤矿的合伙月份为468万元,遂根据原告陈立新的申请以(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彭龙华在攸县黄丰桥镇石联村竹坡下煤矿的关闭整合补偿款约70万元。2015年3月10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彭龙华相关的案件中向攸县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竹坡下井煤矿的补偿款650000元。本院认为:竹坡下井煤矿因关闭整合而获得的补偿款在法律上应属于竹坡下井煤矿所有,不是彭龙华的个人财产。因此,审理、执行与彭龙华相关的案件中,不宜直接冻结竹坡下井煤矿因关闭整合而获得的赔偿款。故异议人竹坡下井煤矿的异议成立,本院应当撤销(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曼生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人民陪审员 张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贺新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