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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杰和帝一联创房产经纪(武汉)有限公司、帝一联创房产经纪(武汉)有限公司阳光丽景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帝一联创房产经纪(武汉)有限公司,帝一联创房产经纪(武汉)有限公司阳光丽景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陈杰。被告:帝一联创房产经纪(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6R2地块金太阳米兰小镇(西区)10栋1层3号。法定代表人:邹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帝一联创房产经纪(武汉)有限公司阳光丽景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25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邹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帝一联创房产经纪(武汉)有限公司、被告帝一联创房产经纪(武汉)有限公司阳光丽景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杰自行负担。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