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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红伟与关建增、河南龙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伟,关建增,河南龙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977-1号原告梁红伟,男,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关建增,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被告河南龙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部地址:登封市焦河慧宝源生物制药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伟诉被告关建增、河南龙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关建增下落不明,原告梁红伟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袁玉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