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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岩众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岩众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418号原告龙岩市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排头村西湖路排头村部对面三楼。法定代表人倪克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水源,成年,系原告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龙岩众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北侧龙津花园东楼西侧七楼。法定代表人吴林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众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婷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珊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