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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花垣县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花垣县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彭清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垣县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彭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花垣县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邦松。被执行人花垣县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娇。被执行人彭清松。关于花垣县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花垣县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彭清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2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3)花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110万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花垣县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2013)花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花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宗审 判 员  罗才芳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发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