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继强与李雷刚、张慧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73号申请人:李继强。被申请人:李雷刚。被申请人:张慧君。被申请人:韩锋。担保人:雷妍。申请人李继强因被申请人李雷刚、张慧君欠其借款逾期未还,被申请人韩锋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责任,于2015年5月6号向本院提出财产的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6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李继强自愿以房产证号为中区字第××号房产,担保人雷妍自愿以房产证号为中字第××号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继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雷刚、张慧君、韩锋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等。二、查封担保人李继强房产证号为中区字第××号房产,担保人雷妍房产证号为中字第××号房产允许使用,不准过户、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立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