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丹阳振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振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56号原告丹阳振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郭正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爱林,江苏维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桔园洲工业区纵1号路7号。法定代表人林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莉丽,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振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振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振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文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灵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