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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中水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郭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水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郭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北京中水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责人项惠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静,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琴,女,生于1972年7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水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郭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水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水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水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北京中水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仕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