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赖要中与黄小蔺西医妇科诊所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要中,黄小蔺西医妇科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赖要中,男,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申请人:黄小蔺西医妇科诊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黄小蔺,女,壮族,1955年12月20日生,户籍地址广西那坡县。再审申请人赖要中因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赖要中再审申请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3)160号仲裁裁决是仲裁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和被申请人合谋策划而制造出复杂化的非法案件;法院对申请人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是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请求再审本案。本院查明:2013年5月1日赖要中通过黄小蔺西医妇科诊的面试,5月2日开始上班从事医生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5月3日起因双方产生争议,赖要中未再上班。2013年6月7日,赖要中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黄小蔺西医妇科诊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45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13500元。2013年7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人仲案(2013)160号仲裁裁决:1、黄小蔺西医妇科诊所支付赖要中2013年5月2日至5月3日期间的工资310元;2、驳回赖要中的其他仲裁请求。2013年9月2日,赖要中再次以相同事项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人仲不(2013)11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赖要中不服,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经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龙布民初字第2140号裁定,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相同诉求作出裁决,赖要中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赖要中的起诉。赖要中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31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赖要中在本案中提出的诉求,已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3)160号仲裁裁决中做出处理。如果其不服该裁决,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但其在超过法定起诉期间的情况下,却再次重复申请仲裁,被通知不予受理后,又向法院就同样诉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赖要中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至于赖要中提到的其他问题,依法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综上,赖要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要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尊魁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田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