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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钱朝全与孙光明、合肥望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朝全,孙光明,合肥远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钱朝全,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孙光明,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合肥远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金邢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钱朝全与孙光明、合肥望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24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