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书刚、王莉诉被告李顺安、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书刚,王莉,李顺安,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36号原告:邓书刚,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王莉,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李顺安,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陈敏,女,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同被告李顺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书刚、王莉诉被告李顺安、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书刚、王莉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顺安、陈敏所有的蒙城县城南建材城25#楼110、210、310的房产(证号为201411100032);蒙城县城南建材城25#楼109、209、309房产(产权证号2014111000**),并提供邓书玉、王素芳所有的富园社区庄子大道326号房产(产权证号为:2013082200**)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顺安、陈敏所有的蒙城县城南建材城25#楼110、210、310的房产(证号为201411100032);蒙城县城南建材城25#楼109、209、309房产(产权证号2014111000**)。查封被告用于提供担保的邓书玉、王素芳所有的富园社区庄子大道326号房产(产权证号为:201308220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