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催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曲洪森、曹立山(特别授权)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洪森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催字第0009号申请人曲洪森。委托代理人曹立山(特别授权)、吴丽娟,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曲洪森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2664XXXX,出票日期2014年8月14日,出票人江苏春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春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5年2月14日,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曲洪森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王庆国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玮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