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汪有诉江洋、周乐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有,江洋,周乐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汪有,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江洋,男,汉族,职业工人,工作单位大庆采油十厂作业大队。被执行人周乐久,男,汉族,职业工人,工作单位大庆采油十厂作业大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有与被执行人江洋、周乐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合计237713元。本案已经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江洋工资237713元,执行费34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朝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人 李凤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