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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顾雪龙,卞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8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法定代表人朱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利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洞泾村。法定代表人顾雪龙。被执行人顾雪龙。被执行人卞丽霞。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小贷公司)与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丽佳针纺织公司)、顾雪龙、卞丽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龙丽佳针纺织公司归还华芳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顾雪龙、卞丽霞对龙丽佳针纺织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芳小贷公司对龙丽佳针纺织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洞泾村的房屋(含装修)的变价款顺位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龙丽佳针纺织公司、顾雪龙、卞丽霞未按期履行义务,华芳小贷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3月14日,华芳小贷公司借款给龙丽佳针纺织公司250万元。龙丽佳针纺织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洞泾村的房屋(含装修)作抵押担保。顾雪龙、卞丽霞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方式担保。因未能归还借款,引发本案纠纷。被执行人龙丽佳针纺织公司所抵押的房屋在另案中被评估拍卖,华芳小贷公司依法受偿100万元。被执行人龙丽佳针纺织公司、顾雪龙、卞丽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