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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胡占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胡占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法定代表人邹海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广新。委托代理人高文哲,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占海,1954年8月26日生人,现住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占海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力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田秀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