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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姜玉虎、唐成哲、杨某、刘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27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成哲,男,51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XX,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人姜玉虎,化名姜烨、姜峰、姜丰,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2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又名刘伯洋,男,63岁,汉族,高中文化,居民。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玉虎、唐成哲、杨某、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陈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成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1年5月份至2012年7月份,被告人姜玉虎虚构认识省、市、区领导,能帮助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宝鸡市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土地开发手续,指使他人冒充陈仓区政府相关领导及领导秘书、亲属,伪造合同,编造办事请客吃饭花费、行贿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伏某某及委托人县某某现金共计168000元。另查明,2012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杨某受被告人姜玉虎指使,冒充陈仓区区长秘书、亲戚、慕仪镇副镇长,为被告人姜玉虎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姜玉虎骗得被害人人民币91500元。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唐成哲受被告人姜玉虎指使,冒充陈仓区副区长,为被告人姜玉虎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姜玉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1000元。还查明,被告人唐成哲在冒充陈仓区副区长期间,骗取被害人伏某某恒源酒店消费一张卡(价值10000元),后转卖给李某甲获赃款10000元。2012年7月,被告人唐成哲谎称被害人所托事项已办好,需要费用及好处费,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50000元。2、2006年年底至2011年7月,被告人姜玉虎虚构认识省市领导,能帮忙给被害人王某甲之子王某乙安排工作,指使被告人刘某冒充宝鸡市市委秘书,编造托人办事花费、行贿等借口,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80000元。另查明,2009年4月,被告人刘某受被告人姜玉虎指使,冒充宝鸡市市委秘书,参与被告人姜玉虎诈骗被害人王某甲的犯罪,骗得现金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甲赃款3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3、200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姜玉虎编造认识省市领导,虚构在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官村搞现代化养殖种植事实,假冒借款之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现金6500元。4、2012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姜玉虎虚构认识省市领导,能帮被害人唐某某给妹妹安排工作,编造托人办事花费、行贿等借口,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20000元。综上,被告人姜玉虎诈骗数额为274500元;被告人唐成哲诈骗数额为231000元;被告人杨某诈骗数额为91500元;被告人刘某诈骗数额为30000元。据上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玉虎、唐成哲、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姜玉虎、唐成哲、杨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唐成哲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中,另起犯意实施犯罪,对该犯罪事实单独承担责任。被告人唐成哲、杨某在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中,是否直接得到赃款不影响其行为定性,犯罪数额以被告人姜玉虎获得帮助期间诈骗所得认定。被告人刘某在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中,直接获得赃款,犯罪数额以其所得计算。被告人姜玉虎作为共同诈骗犯罪的策划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对参与的全部事实负责;被告人唐成哲、杨某、刘某受被告人姜玉虎指使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玉虎多次实施诈骗,指使他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刑释放后又实施诈骗犯罪,将所骗财物挥霍,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唐成哲、刘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退赔所得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姜玉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唐成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附案物证男式警用作训服一套、男式警用执勤服一件、警用徽章2枚依法没收存作案证,恒源酒店会员卡及银灰色戒指一枚依法发还被害人伏某某及唐某某。上诉人唐成哲上诉称:本案涉及的15万元是在其主动向受害人表明身份后收取的,不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未考虑从轻情节。其愿意赔偿汉源公司231000元全部款项(包括被告人姜玉虎所诈骗的71000元现金),请求二审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唐成哲诈骗1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成哲系初犯,且有主动揭发姜玉虎的情节,在帮助姜玉虎实施诈骗时事前没有共谋,事后没有分赃,其犯罪情节较轻,建议二审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唐成哲、原审被告人姜玉虎、杨某、刘某诈骗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证实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原审被告人姜玉虎伙同上诉人唐成哲、原审被告人杨某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伏某某及委托人县某某现金共计168000元。其中在杨某帮助下姜玉虎骗得91500元;在唐成哲帮助下姜玉虎骗得71000元。上诉人唐成哲在冒充李区长期间骗取被害人伏某某、李某甲现金150000元,骗取伏某某恒源酒店消费一张卡(价值10000元)后转卖李某甲获赃款10000元的证据有:1、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解除羁押报告书证实,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对被害人县某某、伏某某被骗案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后,于2014年3月27日抓获被告人姜玉虎。2014年6月24日广州铁路公安处抓获被告人杨某。2014年5月14日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2014年7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唐成哲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7月2日将被告人唐成哲刑事拘留。2、被害人县某某报案及陈述证实:他又名杨青。2011年3月份通过王某丁认识被告人姜玉虎,得知姜玉虎认识市、区领导,能帮人办土地开发手续,就介绍给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伏某某认识。后受伏某某委托,托姜玉虎办理宝鸡市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土地开发手续。姜玉虎在办理过程中以花费、疏通关系行贿为借口,先后骗取他和李某甲、伏某某共计170000余元。具体如下:2011年4月一天,在他租住的院子,姜玉虎以请领导吃饭需要钱,拿去2000元;2011年5月份,姜玉虎以办事需花费拿去2000元;2011年5月份,在吴山组织人吃饭时,姜玉虎以借为名要去他和弟弟县付红各2500元;2011年7月15日,姜玉虎以去省上找领导疏通关系行贿要去20000元;2011年11月份,姜玉虎以给区上领导送礼要去10000元,是他妻子李某甲给姜玉虎的;2011年12月份,姜玉虎以要给领导送礼在他租房住处要去40000元。2012年元月份,在陈仓区虢镇天外天一楼茶秀,姜玉虎给他和安书林介绍杨某是苏某某区长秘书,负责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开发的事,并说区长去西安办事需要20000元,杨某也说他同领导要去西安说有关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开发的事,现在办事需要钱。第二天姜玉虎给他看了已经盖章签字的意向书,要去他20500元(其中20000元是向他舅借的,500元是他自己钱)。2012年2月21日是两会期间,在宝鸡恒源酒店姜玉虎还安排伏某某与冒充陈仓区副区长李某甲的唐成哲见面,说唐成哲是主管土地开发的,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土地开发的事情必须唐成哲点头同意。见面介绍完他和姜玉虎离开房间,唐成哲和伏某某在房间谈事,当晚伏某某给唐成哲送了一张酒店10000元的消费卡。2012年2月21日、22日、25日姜玉虎从他那里拿去4200元。隔了一个月左右姜玉虎还组织唐成哲冒充李某甲在虢镇育才酒店和他、李某甲一起吃过饭。后来他听伏某某说,唐成哲从李某甲经理手里拿去过150000元。2012年4月份,姜玉虎叫他到陈仓区虢镇金水巷和杨秘书见面,他和安书林去后姜玉虎给了他一份《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出让合同》,说是杨秘书起草的让拿回去看有无补充,并要50000元。他给李某甲汇报后,在宝鸡西府宾馆将李某甲给他的50000元给了姜玉虎。2012年4月份,姜玉虎以要给国土局的鲁局长送礼,在土地局斜对面的茶叶店李某甲给了姜玉虎21000元,1000元茶叶礼盒一个。后职教中心土地开发的事情迟迟办不好,姜玉虎一直推,因为杨某冒充区长秘书时说陈仓区区长苏某某是他姐夫,要让他到慕仪镇当副镇长,伏某某和他及姜玉虎就去慕仪镇找杨某,经了解没有杨姓镇长,姜玉虎还说没问题,伏某某给他说可能受骗了。2012年11月份,他找姜玉虎时姜玉虎还骗他说土地开发的事情没有问题,让再等等。他经了解发现姜玉虎引荐的李某甲区长、杨秘书都是冒充的。2013年3月份,姜玉虎将杨某的北京现代伊兰特黑色小轿车抵押给他,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姜玉虎了。杨某找他要车时说车是姜玉虎租他的,是姜玉虎让他冒充的区长秘书和镇长,姜玉虎骗钱的事和他没有关系。杨某还将他起诉到法院,他就将车还给了杨某。他和伏某某、李某甲、唐成哲一起吃饭时唐成哲明确承认过自己不是副区长李某甲,是姜玉虎指使他冒充李某甲的。被骗的钱有99000元是他自己的,73000元是李某甲的,打有借条是76000元。借条署名为姜玉虎或姜烨。3、被害人伏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3月份,他师傅县某某给他介绍认识姜玉虎,说姜玉虎认识省市领导可以帮助联系到工程。姜玉虎先答应联系的玉涧堡村改造的事没有办成后,又说认识陈仓区领导能帮忙联系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开发的事,并带他们到职教中心看了地方。他回黑龙江时将此事委托给县某某办理。姜玉虎说陈仓区领导联系上了他返回宝鸡三、四天,他和县某某、姜玉虎到宝鸡恒源酒店门前,姜玉虎打电话联系后将他们带到酒店一房间内,介绍唐成哲是陈仓区的李区长,唐成哲点头让他们坐下,说了几句闲话他让县某某和姜玉虎离开,就和唐成哲说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开发的事情,唐成哲看了他们公司的证件,说这个事情姜玉虎已经说了,姜玉虎人还不错,托办的这个事没有啥问题,有个六七天时间就能办下来,他听唐成哲说话的口气像个领导,谈的不错就下楼给唐成哲办了一张10000元的酒店消费卡,并说职教中心旧址开发的事情让他费心了。第二天,他让县某某确认李区长真实性时县某某不敢确定,他让多操心就回了黑龙江。后他派李某甲经理到宝鸡和县某某处理陈仓区职教中心的事。在黑龙江有一个月左右他回宝鸡市时,姜玉虎给他介绍杨某,说杨某是陈仓区区长苏某某的小舅子,慕仪镇的副镇长,杨某说陈仓区职教中心地皮开发的事可找其姐夫办,和杨某见面时间不长,他和县某某到慕仪镇去找杨某时发现慕仪镇没有一个叫杨某的副镇长,觉得事情不对就让县某某办事操个心。2012年7、8月份,李某甲经理从宝鸡打电话说是李区长将地皮开发的事情办好了要150000元,他就给李某甲打了200000元,让给李区长150000元。又过了一两个月他回宝鸡在宾馆唐成哲给他说自己不是李区长,是姜玉虎叫其冒充李区长的,真名叫唐成哲,在宝鸡工商联上班。他问唐成哲为啥不早说,唐成哲说没办法说,也不知道怎么说,现在是看他人比较实在,不想让他再受骗才说的实情。还说为补偿他们可以给他们联系开发的地方。他在育才酒店住时,姜玉虎和杨某还给他拿过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土地开发意向书,他看后交给县某某处理了。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份,老板伏某某派他到宝鸡和县某某办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开发的事,在他住的宝鸡西府宾馆,县某某介绍认识了姜玉虎。2012年3月份,伏某某再次安排他到宝鸡时,姜玉虎、县某某和一个姓王的带他去看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地方,他感觉不错就让姜玉虎帮忙联系,姜玉虎答应没有问题。看完地方回宝鸡后,姜玉虎说办地皮开发事情需要50000元费用,第二天他给了姜玉虎50000元,姜玉虎打了收条,姜玉虎说和领导去西安办事身上没有零钱,他就又给1000元零钱。他回黑龙江返回宝鸡向姜玉虎提出要见区上领导时,姜玉虎两次带他到区政府院子里,自己上去找区长说没有找见,他就要姜玉虎尽快联系见区长。他为办事方便搬到育才酒店住下时间不长姜玉虎就将杨某带来说杨某是区长小舅子,说地皮开发的事情由杨某办,他说地皮开发事情说这么长时间了,应该有个协议之类的东西,姜玉虎说他们回去就起草。期间姜玉虎说要钱活动,他在离虢镇建行不远处的茶叶店给了姜玉虎21000元现金和价值1000元的茶叶。过了两三天,姜玉虎和杨某拿了份意向书给他看,他觉得不对劲就要求见区长面。在不停催促下,一天姜玉虎说把李区长约好在育才酒店见面。见面时县付成、姜玉虎和唐成哲一起来的,姜玉虎介绍唐成哲是主管陈仓区开发的李区长,他们一起吃完饭他送了唐成哲一些长白山特产礼品。过了时间不长,他按唐成哲说的搬到宝鸡市行政中心西边恒源酒店住宿时,唐成哲说自己手里有一张10000元的酒店消费卡,用了几百元了让他拿去用,他想白拿不合适就给了唐成哲10000元,他用卡消费时才知道卡主是老板伏某某。他在恒源酒店住的第二天,唐成哲叫他到行政中心办公室去说自己不是李区长,姓唐在市工商联上班,叫他不要问为什么自己会向伏某某解释的。他一听就蒙了不知该怎么办了,唐成哲说带他去见陈仓区领导看地皮,当天没见上要见的领导,就带他到去凤翔方向一半坡路口处,指着路边一片地说是要给他们开发的,他见不是以前看的地方,感觉真被骗了回宝鸡给伏某某打了电话就回了黑龙江。在唐成哲告知他自己不是李区长之前,也就是在育才酒店和姜玉虎、县付成和唐成哲见面后两三天,唐成哲给他打电话说你们职教中心搞开发的事情办好了,让他准备100000元交费用,给唐成哲自己准备上三、五万元费用,他就给伏某某打电话说李区长要150000元,伏某某同意并打给他200000元,他在陈仓区街道建行取了150000元现金,在育才酒店五楼茶座送给了唐成哲,唐成哲收了钱说事情已经给你们办好了,让他回去等消息。唐成哲要他到恒源酒店住并把伏某某的10000元消费卡给他,是在唐成哲以李区长名义骗取他们150000元之后。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经被害人县某某、李某甲、伏某某分别对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姜玉虎就是对他们实施诈骗的人;确认唐成哲就是冒充陈仓区李区长的人。李某甲、伏某某分别对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杨某就是冒充区长秘书、小舅子、慕仪镇副镇长的人。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她是县某某的妻子。2011年3月份认识的姜玉虎,姜玉虎以帮忙办理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改造项目手续花费、送礼等理由,先后骗取县某某170000余元,他们觉得上当了找姜玉虎时,姜玉虎就不停变换手机号码,后来县某某将姜玉虎给的协议经相关部门确认是假的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姜玉虎骗钱她见到和经手的如下:2011年5月31日,姜玉虎在她家里当她面从县某某手里拿走2000元;2011年6月5日在她家里当她面从县某某手里拿走1000元;2011年11月,她按县某某电话说的给姜玉虎在宝鸡西关家美佳对面的信合银行取了10000元给了姜玉虎;2011年12月份,在她家里当她面从县某某手里拿走40000元,打了一张借条,补打了11月拿走10000元的借条;2012年4月份,在西府宾馆,当她面姜玉虎将李某甲给县某某的50000元拿走。7、证人王某丁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8年他就和姜玉虎认识了,姜玉虎说自己认识市上、省上的领导。2011年他将姜玉虎介绍给朋友付杨青(县某某)帮忙联系陈仓区职教中心开发地皮的事。2012年姜玉虎在宝鸡西府宾馆给王某丁、县某某介绍说杨某是陈仓区区长苏某某的秘书,在慕仪镇当副镇长锻炼,一年后准备提拔当副区长。后在宝鸡中山路和李某甲、县某某一起吃羊肉泡时还见过杨某副镇长。2013年4月,县某某联系不上姜玉虎了,他就去慕仪镇找杨某副镇长,得知镇上没有杨姓的副镇长,才知道被姜玉虎骗了。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经王某丁对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杨某就是冒充慕仪镇副镇长的人。8、证人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在虢镇西门房管所巷子经营“天缘香”茶叶店。2012年4、5月份,李某甲在她的店里买了近一千元的茶叶,后将茶叶和一些现金给了后来进她店的一个人。后来李某甲常到她店里买茶叶,她就认识了李某甲。2012年7、8月份,她陪同李某甲在虢镇中街建行取了150000元现金后,开车将李某甲送到育才酒店门口,李某甲自己上楼说去给领导送钱,半个小时后李某甲下来说钱送给领导了。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经张某某分别对10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8号就是来她店里买茶叶的李某甲;2号姜玉虎就是在她的茶叶店里李某甲给其茶叶和钱的人。9、书证借条复印件7张证实:姜玉虎向县某某书写借据情况:2011年5月31日2000元;2011年6月5日1000元;2011年12月18日40000元;2011年12月18日10000元;2012年1月13日20500元;2012年2月25日2500元。2012年3月30日姜玉虎借李某甲50000元。10、书证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土地开发意向书、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出让合同书、证人杜周浩证言、宝鸡市陈仓区职教中心证明证实:被告人姜玉虎、杨某交给被害人的意向书和合同书系伪造,被告人姜玉虎对此无异议。11、证人文某某证言证实:她和姜玉虎到2014年3月27日认识一年多了,已经准备结婚,期间姜玉虎给过她近10000元,买过一两件衣服。在她租房内查获的短袖警服是姜玉虎的。12、证人赵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她认识的姜烨(姜玉虎、姜世豪)。过了两三个月,姜烨在西安给她花6000多元买了LV手提包,后买过一个苹果4手机,几天后在宝鸡给她买了一个金伯利钻戒,她在外地旅游时姜玉虎还给她打过1000元钱。经赵某某辨认,确认姜玉虎就是她认识的姜烨。13、书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6月13日公安人员提取李某甲2012年7月4日银行取款150000元凭条一张、恒源国际酒店至尊会员卡一张。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唐成哲存款历史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7月4日唐成哲个人账户存入现金100000元。2012年8月23日转账103600元。1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他和唐成哲是朋友关系,三四年前唐成哲买车时借过他50000元,说好一年还,结果快两年了都没有还。2012年的夏天,他有点生气就说急着要用钱,过了一两天唐成哲在虢镇车站附近给他还了50000元现金。1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恒源酒店伏某某消费卡记录、唐成哲及李某甲入住记录证实:2012年2月21日恒源酒店办理过卡主为伏某某的消费卡,金额为10000元,2012年7月23日、29日该卡在酒店有消费记录。唐成哲2012年2月29日在该酒店有入住记录。李某甲2012年7月23日及29日至30日在该酒店有入住记录。17、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他不认识宝鸡市工商联的唐成哲,也没有给唐成哲给过110000元,他父亲李晓亮经营的万丰房地产公司上万元的账务都要走公司帐。经过查询公司账务,不存在公司给唐成哲给110000元的事。证实被告人唐成哲辩解李晓亮给其110000元的股份投资款不能成立。18、书证开车证明证实:姜玉虎将杨某所有的北京现代HJ-988小轿车抵押给县某某,后经诉讼县某某将车还给杨某。19、授权委托书证实:2011年12月13日,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公司委托县某某为法定代理人,全权处理宝鸡开发项目一事。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经唐成哲、杨某分别对10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2号、6号就是以前认识的姜玉虎、姜峰。唐成哲对10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8号县某某就是2012年姜玉虎带到宝鸡市恒源酒店和他一起吃饭的叫啥“青”的人。21、原审被告人姜玉虎供述承认,2011年4、5月份他通过王某丁认识的县某某,后以认识市上领导可以给帮忙办理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地皮开发的事情为借口,骗取县某某、伏某某、李某甲钱财。期间他还指使唐成哲冒充陈仓区副区长李某甲、指使杨某冒充区长小舅子、慕仪镇副镇长为实施诈骗帮忙。2012年两会期间,为让县某某和伏某某相信他认识陈仓区领导,他给先前认识的唐成哲打电话让唐成哲冒充陈仓区李区长,讲清楚是给人家答应的事情办不成了,人家说要见李区长。唐成哲问有啥报酬,他说哪回少了你的。唐成哲让到恒源酒店来,他就让县某某把伏某某带到恒源酒店。在酒店唐成哲的房间,他介绍唐成哲是李区长,后唐成哲和伏某某在房间谈了一个多小时,伏某某下楼说和李区长谈的比较成功,给唐成哲办了一张酒店的消费卡送到楼上。过了四五个月,汉源房地产公司李某甲经理到虢镇来要见李区长,他就给唐成哲打电话说上次给卡的老板让经理来见你,并约好在虢镇育才酒店包间见面。在饭桌上他给李经理介绍唐成哲是陈仓区李区长,饭后李经理送了唐成哲东北特产礼品。2012年5月份一天,他经姜鹏燕介绍联系上杨某,让杨某以区长的小舅子、慕仪镇副镇长的身份帮个忙,说区上职教中心地皮开发的事情区上还没有研究下来,往后拖一下,杨某答应后他将杨某带到宝鸡豪城天下门口一烧烤摊子上见了王某丁和县某某。按事先商量的介绍杨某,杨某也按事先商量的说他听说陈仓区职教中心地皮开发的事还没有定下来,往后看估计问题不大。后他带杨某到育才酒店李经理房间,给李经理介绍杨某是区长小舅子,慕仪镇的副镇长。李经理让杨某多给操个心,尽快把职教中心地皮的事情办了,杨某答应尽量给帮忙。因为杨某给他帮了忙,他给杨某送了烟酒等作为酬谢。他给县某某、李经理的陈仓区职教中心土地开发意向书是伪造的。他骗的钱给杨某付了40000余元的租车费用。唐成哲在恒源酒店冒充李区长后,他给了唐成哲5000元和一条好猫香烟、一瓶西凤华山论剑白酒。在育才酒店冒充李区长和李经理见面后,他给唐成哲5000元和一条芙蓉王香烟、一瓶六年西凤白酒。他还给别人说过唐成哲是市委书记唐某某他弟,就是为了让别人相信他认识领导,可以帮人办事。唐成哲知道让他冒充领导是为了骗钱,所以每次冒充领导后他都要给唐成哲好处。唐成哲、杨某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也知道他办不了陈仓区职教中心旧址开发的事情。他骗钱具体数额如下:2011年5月份,在吴山请朋友吃饭时,从县某某手里拿了1500元,从他弟县付红手里拿了1000元,在吴山吃饭前还在县某某住的地方从县付红手里拿了2000元;2011年5月份,从县某某手里拿了2000元;2011年7月,给县某某说是要去西安找王宏,拿了20000元;2012年3月,以开发地皮为由,骗取李某甲5万元,打有借条;2012年1月,给县某某说是要去省上找领导办事,让县某某拿了20500元,打有借条。2012年,从李某甲处骗了21000元。22、原审被告人杨某供述承认,2011年7、8月份,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姜玉虎,知道姜玉虎认识很多领导,能给他找工作和联系工程。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姜玉虎给他打电话说,自己认识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准备开发陈仓区政府对面陈仓区职教中心的地皮,已经谈的差不多了,现在人家要见领导,要他冒充陈仓区区长秘书去和对方见个面,把事情给人家说说。他当时想干土方工程就答应了。之后他和姜玉虎一起到了天外天茶秀,见到县某某和另一个人,姜玉虎给县某某介绍他是陈仓区区长秘书,正在起草关于职教中心开发的合同。谈了十几分钟从茶秀出来,姜玉虎说合同的事不用他管,让他自称是区长秘书就行了。过了段时间,姜玉虎叫他到宝鸡去见房地产公司老总,并让他在见到老总后不要说话,听介绍就行了。在西府宾馆一房间内,姜玉虎介绍他是陈仓区区长秘书小杨,后介绍了伏某某,当时县某某在场,之后姜玉虎拿出一份陈仓区职教中心土地开发意向书给县某某和伏某某看,问有啥要修改的地方,后来就一起去吃饭唱歌。2012年5、6月份,姜玉虎打电话说汉源房地产公司李经理来了,叫他到育才见面。打完电话姜玉虎把他带到李经理房间,介绍说他是陈仓区区长小舅子,现在已经调到慕仪镇当副镇长了。介绍完姜玉虎拿出一份陈仓区职教中心土地开发意向书给李经理,李经理看了说要传真给伏总看,他和姜玉虎就离开了。之后他再没有见过汉源房地产公司的人。他按姜玉虎安排冒充陈仓区区长秘书、区长小舅子、慕仪镇副镇长是相信等他们把事情谈好了让他干职教中心的土方工程。他知道姜玉虎没有能力帮忙联系办理陈仓区职教中心地皮开发的事情。因为他按姜玉虎说的冒充他人,姜玉虎曾给过他两条香烟和六年西凤白酒。另证实,姜玉虎带他见过唐成哲,姜玉虎介绍唐成哲是宝鸡市市委书记唐某某的弟弟,是宝鸡市工商联主席,后在宝鸡和唐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唱歌时,姜玉虎还喊唐成哲唐书记。他将自己的陕CHJ9**号黑色现代小车以每月4000元租给姜玉虎,半年姜玉虎给了他24000元租费,姜玉虎骗人时说车是自己的,后还将车抵押给了县某某,他通过打官司从县某某手里要了回来。23、上诉人唐成哲供述承认,2012年春节期间,他住在恒源酒店为市政协会搞服务,一天下午姜峰给他打电话说让给帮个忙,他问帮啥忙时姜峰说来了就知道了。姜峰到宾馆他房间后,给他看了陈仓区政府的几个文件,说最近给黑龙江一个房地产公司跑职教中心旧址上开发的事情,啥手续都办好了,人家房地产公司老板要见陈仓区领导,让他先冒充陈仓区副区长李某甲,他头脑一发热就答应了,几小时后,姜峰带着两人带到了他房间。并向来人介绍他叫李啥,他就点头让两人先坐下,后姜峰和另一人离开了房间。留下的姓伏的老板把很多证件放在桌子上说自己是搞房地产的,他只看了汉源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姓伏的说他看中了政府对面的一块地,让他帮忙拿下来,谈时间不长另一个人进来给了他两包软中华香烟。在恒源酒店和伏某某谈完事,伏某某给他了一张酒店消费卡。2012年六、七月份,姜峰打电话联系后,他在虢镇育才酒店包间见了汉源房地产公司李经理,通过交谈他觉得李经理对房地产的事一点不懂,吃完饭李经理给他送了一些东北特产礼品。过了有一礼拜,他给李经理说需要50000元做生意,李经理说50000元能做个啥生意,说明天就给他150000元。第二天在育才酒店茶秀见面时李经理给了他150000元现金,他下午将其中50000元还给朋友李某乙,100000元存入自己中国银行卡,后面用于装修房子了。后来他将伏某某给他的恒源酒店的消费卡给了李经理,李经理给了他10000元。给卡后不久,他将李经理叫到办公室告诉李经理他的真实身份,给李经理说他可以给问一下陈仓区职教中心的地方,也可以联系陈仓区其他地方,后他给伏某某也表明了真实身份,当时伏某某很生气。还承认,李经理给他150000元是在他表明真实身份之前,李经理当时还以为他是李区长。给李经理表明真实身份是在他将消费卡转卖给李经理后的一两天。(二)证实2006年年底至2011年7月,原审被告人姜玉虎伙同原审被告人刘某诈骗被害人王某甲现金80000元。(其中在刘某帮助下姜玉虎骗得30000元)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姜玉虎说认识领导可以帮助给他儿子王某乙安排工作,2007年至2009年以请人吃饭花费、送礼为名,骗去他现金50000元。后又介绍认识市委秘书刘某,骗去他现金30000元。姜玉虎还给他介绍唐成哲是市委书记唐某某的弟弟,在宝鸡市政府上班,唐成哲说能给他儿子安排工作,姜玉虎要走他4000元说是要请唐成哲吃饭买烟花费。在公安机关的的主持下,被害人王某甲分别对10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2号刘某就是参与诈骗他3万元的叫刘伯洋的人;5号唐成哲就是自称是唐俊昌弟弟的人;6号李某丁是姜玉虎给他介绍的市机关事务局的李局长。2、证人王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姜玉虎说他认识市上领导,他父亲王某甲就托姜玉虎给他安排工作。2007年或2008年,他父亲在宝鸡宝平路一酒店给了姜玉虎6000元,他被安排在金陵派出所做协警。过了一段时间他父亲说姜玉虎介绍的市委秘书刘伯洋能给他安排工作,已送了刘伯洋20000元。后在宝鸡市经一路老夫子茶秀他和父亲又给了刘伯洋10000元,被安排到金台环卫站做临时工。在公安机关的的主持下,王某乙对10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10号刘某就是姜玉虎介绍的市委秘书刘伯洋。4、证人李某丁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是他邻居,四五年前他帮忙介绍刘某朋友的外甥到金台区环卫站干临时工,和王某甲、姜玉虎一起吃过饭,但未收受过的钱物,介绍工作也没有花费。在公安机关的的主持下,经李某丁分别对3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5号、3号、4号就是王某甲、姜玉虎、刘某。5、证人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七八年前的一天下午,他陪王某甲在宝鸡银座商城北边路口一茶秀里给刘某送过20000元,王某甲说是托市委秘书刘伯洋给儿子王某乙安排工作,后来得知王某甲被骗了。在公安机关的的主持下,程某某对10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2号刘某就是自称叫刘伯洋的市委秘书。7、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08年11月份,姜玉虎托他给王某甲儿子找工作,在宝陵酒吃饭时王某甲给他6000元让他作活动费用,他没有收,姜玉虎拿去说找领导花。后他将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安排到陕西省开关厂上班。2010年10月,王某甲联系他时他得知姜玉虎以给王某甲儿子安排工作为由骗了王某甲七八万元。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书证保证书两份、协议书一份证实,2014年5月15日公安人员收集书证三份,证实姜玉虎于2009年4月9日、2010年1月17日、2011年7月5日书面承诺为王某乙办理安置工作事宜,并注明已从王某乙父亲王某甲手里拿走现金80000元,其中刘伯洋拿走30000元。9、书证金台环卫处证明、工资表证实,王某乙于2009年4月至9月在金台环卫处上班,为临时工。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某辨认,确认宝鸡市渭滨区建国路南口银座商城西侧的“老夫子茶坊”就是其诈骗王某甲3万元的地方。11、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证实,2014年8月22日,被害人王某甲领回被告人刘某退赔的30000元,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公安机关的的主持下,经姜玉虎分别对2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3号刘某就是参与其诈骗王某甲的人;9号李某丁就是他说的李局长。经刘某分别对3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7号就是他认识的姜玉虎;3号是受害人王某甲;7号程某某是和王某甲一起来茶秀的王某甲的朋友。13、原审被告人姜玉虎供述承认,其以托人为王某乙安排工作为名,伙同刘某诈骗被害人王某甲80000元,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14、原审被告人刘某供述承认,其伙同姜玉虎以托人为王某乙安排工作为名诈骗被害人王某甲30000元,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三)证实2008年7月至8月,原审被告人姜玉虎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现金6500元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实,2008年7、8月份,姜玉虎编造在老家新街镇官村搞现代化养殖,以借钱为名先后骗取他6500元,其中6000元写有借据。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公安机关的的主持下,被害人王某丙对10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9号就是诈骗他的姜玉虎。姜玉虎对10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2号王某丙就是他2008年诈骗的王老师。3、书证借条两份,证实姜玉虎于2008年7月20日、8月15日两次从王某丙处借走6000元。4、原审被告人姜玉虎供述承认,其诈骗王洪杰6500元的事实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四)证实2012年7月至12月,原审被告人姜玉虎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20000元的证据有:1、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7月份,姜玉虎以认识省市领导,能够给其妹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他现金20000元,中华烟2条,飞天茅台2瓶。在宝鸡市中山路宝鸡大酒店郁金香KTV,姜玉虎给他介绍了市政协的唐俊昌弟弟唐成哲,陈仓区发展局的区长苏国宝弟弟杨某,因他单位和陈仓区发展局在一层楼上,就问杨某在哪个部门,杨某支吾不清。后姜玉虎说杨某已经调到慕仪镇当副镇长了。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公安机关的的主持下,被害人唐某某分别对10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5号就是诈骗他的姜玉虎;4号唐成哲就是姜玉虎介绍的在市政协上班的唐俊昌弟弟;2号杨某就是姜玉虎介绍的苏国宝弟弟、慕仪镇副镇长。3、书证借条一份证实,2012年12月5日姜玉虎收到唐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4、原审被告人姜玉虎供述承认,其虚构事实骗取唐某某20000元的事实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附案物证证实:2014年3月27日从姜玉虎处扣押蓝色制式警察短袖衣服一件、警察徽章二个,经姜玉虎辨认,确认系其所有。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赵某某处扣押银色圈状戒指一枚;从李某甲处提取恒源国际酒店会员卡一张。3刑事判决书证实,2003年2月26日被告人姜玉虎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4、户籍证明信证实各被告人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一审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二审时依法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成哲、原审被告人姜玉虎、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姜玉虎、唐成哲、杨某犯罪数额巨大,刘某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唐成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唐成哲单独诈骗1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15万元系唐成哲向被害人表明真实身份后收取的,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事实有被害人伏某某、李某甲、县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书证李某甲2012年7月4日银行取款150000元凭条、唐成哲2012年7月4日个人账户存入现金1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原审被告人姜玉虎的供述及上诉人唐成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对于唐成哲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已酌情予以考虑,上诉人唐成哲诈骗数额巨大,虽在上诉时表示愿意退赃,但至二审时仍未有退赃表现,且其对诈骗15万元的事实予以翻供,认罪态度不好,故对其此节上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宫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