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9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家林、汪守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李家林,汪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9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丁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家林,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守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家林、汪守涛共同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鑫盛市场X号楼XX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