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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郭玉清与高怀江、丁中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清,高怀江,丁中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268号申请执行人:郭玉清,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高怀江,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丁中得,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2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怀江、丁中得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纪红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