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毕英杰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第三人李荣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英杰,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李荣祥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毕英杰,男,194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瑞学,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乐博,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天义路与应昌街交汇处建设集团*楼。法定代表人任富利,董事长。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天义路与应昌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任富利,经理。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天义路应昌街交汇处建设集团*楼。法定代表人周启明,主席。委托代理人任富利,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人李荣祥,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富开宇,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英杰诉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第三人李荣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第三人李荣祥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科林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英杰撤回对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第三人李荣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毕英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茂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