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辉与陆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陆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50号原告:李辉,男,1965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志强,男,1980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陆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