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65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53年9月12日出生,住抚顺市抚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2015)望执字第00065号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工作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陈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望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万斌审判员 薛景浩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