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燕双、吴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40号申请人李燕双。申请人吴涛。申请人李燕双与申请人吴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起,申请人李燕双在申请人吴涛承包的火车站“市井老街”工地安装消防报警系统,完工后双方为结算剩余工钱产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5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吴涛于2015年8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李燕双劳动报酬4105元。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追索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燕双与申请人吴涛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余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罗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