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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瑞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王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岚,女,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瑞亮,男,1971年10月13日生,系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瑞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瑞亮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瑞亮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瑞亮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平信用社的存款帐户,限额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路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