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钟火春与朱素琴、朱光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火春,朱素琴,朱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263-1号申请执行人:钟火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蜀山镇。被执行人:朱素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朱光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素琴所有的皖GXXX**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