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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天津益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益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益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益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同被执行人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做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执行人天津益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3201051.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益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查封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天津益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3201051.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益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查封房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滨功民初���第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