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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秀勤与被告吕洪彬、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勤,吕洪彬,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534-1号原告许秀勤,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吕洪彬,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勤与被告吕洪彬、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秀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秀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秀勤撤回对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崔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