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开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德湘,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唐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