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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吕德强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桂林小溶江水利枢纽项目部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桂林小溶江水利枢纽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吕德强。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桂林小溶江水利枢纽项目部,现住桂林市溶江镇。本院在执行吕德强申请执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桂林小溶江水利枢纽项目部关于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兴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兴劳人仲调字(2013)14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调字(2013)14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助理审判员  蒋光明审 判 员  宫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