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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文彬与被告张英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彬,张英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侯文彬,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张英华,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文彬与被告张英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文彬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88元,剩余4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