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军忙与李会利、李树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忙,李会利,李树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10号原告李军忙,农民。被告李会利,农民。被告李树涛,农民。原告李军忙与被告李会利、李树涛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忙,被告李会利、李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忙诉称,原被告系地邻,靠被告地里各有一条通水垄沟供原告农田浇水使用,从2009年7月被告李会利私自把流水垄沟填埋,致使原告2亩责任田不能浇水。2009年7月被告李树涛在现有地里的流水垄沟对原告浇地百般阻挠,致使原告3亩责任田不能浇水,无奈原告只好购买塑料垄沟浇地。此事经乡、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会利恢复地边流水垄沟,使原告能正常浇地;依法判令被告李树涛恢复现有的流水垄沟,使原告能正常浇地;判决被告李会利赔偿因私自挖断垄沟致使原告2亩耕地6年来不能正常浇水造成的直接损失2000元,判决被告李树涛在现有流水垄沟中干扰原告正常浇水,致使原告3亩耕地6年来不能正常浇水造成的直接损失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会利辩称,1999年村委会调地后,北边是崔占永的地,南边是我和大忙(李军忙)的地,我占西边,大忙(李军忙)在东边,两家浇地必经过崔占永地中垄沟。军忙的地没有横垄沟浇地,军忙东南边也有地,垄沟从李树涛果园中经过。李树涛为方便把垄沟移到了占永地边,从此军忙就用李树涛地边垄沟同时浇两块地。再没有用过占永和我地中的垄沟浇地,后来军忙与树涛因村内住宅发生纠纷,树涛不让他用地边垄沟浇地,从此军忙用塑料垄沟放在我地里通行来浇地,直接给我造成损失。被告李树涛辩称,原告李军忙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刘顺兴原是地邻,原生产队分地时,垄沟都在承包范围之内,我与原地邻及其他地邻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原告李军忙与刘顺兴换地后,无理取闹与周边地邻产生矛盾。原告李军忙在我房后挖一深沟,已达6年之久,并故意在沟里放水,造成我房屋下沉,我垫土,原告不让。原告诉我毫无道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责令原告填平我房后的深沟,修缮我房与周围邻居齐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地块南北相邻,原告在南,二被告在北。如果原告浇地,水必经过二被告的地才能浇灌原告的二块地,但被告李会利承包地里的垄沟在2005年就填平了。原告李军忙浇地就用被告李树涛地边垄沟浇灌。在2009年原告李军忙,被告李树涛因村内房后的沟产生矛盾后,被告李树涛就不让原告使用此垄沟浇地。原告无奈,只能用塑料垄沟在被告李会利承包地里经过进行浇灌。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李会利不再让原告李军忙用塑料垄沟在自己地里经过浇灌。此事经乡、村干部及民间的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让原告使用垄沟正常浇地及6年来不能浇地的损失。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使用垄沟浇地,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承包的土地与二被告承包的土地南北相邻,用井流出的水必须经过被告李树涛地边垄沟,才能浇灌原告的承包地,被告应给原告提供浇地的便利。本案中原被告都应从团结互助的精神出发,分别允许对方通行和汲水。庭审中被告李树涛称,垄沟在我的承包地里,不是共用的垄沟,原先被告李树涛也让原告使用,后来因为村内住宅纠纷产生矛盾就不让原告用了。但被告李树涛未向本院提供不是共用垄沟的可信证据,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由于村内住宅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关于在2005年左右被告李会利的垄沟已填平,当时原告没有制止,且现状是李会利耕地处并没有通向原告耕地的垄沟,故原告对被告李会利的要求恢复原地边流水垄沟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称的二被告干扰不能正常浇地,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树涛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允许原告李军忙使用其地边东侧及南侧垄沟汲水浇地。二、驳回原告原告李军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王树通代理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进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