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纪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纪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陈某。诉讼代理人李晓,景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人纪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常学功,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纪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大彬、王德强。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晓、被告人纪某甲及其辩护人常学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景县北留镇苏院村村民刘某戊因琐事与同村村民陈某产生矛盾,2008年7月30日,刘某戊来到陈某家中并发生冲突,后刘某戊的丈夫被告人纪某甲赶到冲突现场,手持铁锨将被害人陈某的左腕部打伤,经鉴定,该伤情为轻伤。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纪某甲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纪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辩称其不在现场。陈某的伤不是其造成,不予赔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手持铁锨将陈某左腕部打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景县北留镇苏院村村民刘某戊因琐事与同村村民陈某产生矛盾,2008年7月30日,刘某戊来到陈某家中并发生冲突,后刘某戊之夫被告人纪某甲赶到冲突现场,手持铁锨将被害人陈某的左腕部打伤,经鉴定,该伤情为轻伤。因被告人纪某甲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陈某造成经济损失有法医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60元共计46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1)2008年8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村南有块地,地里出了一个井坑子,2008年7月30日早上,其拿铁锨去填井坑子,走到程某家门口,听到有人吵架,到了那里一看是其媳妇和程某两口子,其就过去了,纪某丙就抓住其的铁锨,程某拍了其一扫帚,其被纪某乙推到大门外,吵着让程某两口子出来说说,后来纪某乙把其和其媳妇弄到他家了。当时在现场的有纪某丙、司某乙、纪某乙。(2)2014年9月19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7月30日早上,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扛着自家的铁锨准备去地里干活儿,路过陈某家大门口,听见其家属刘某戊和陈某在里边骂街,其就扛着铁锨进去了,其到门口的时候人们已经快散了,其和刘某戊就被纪某乙劝到他家去了。当时在现场的有陈某、程某、刘某戊、纪某丙、司某乙、纪某乙。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1)2008年7月30日陈述,证实2008年7月29日早上,其去村西棉花地发现地边上的小杨树被折断了有五、六棵,西地头的棉花枝被折断有半间屋子,在地里其就直接到纸厂让周某捎信给刘某戊,回头问问刘某戊下班从哪个道上回家的。刘某戊说没有走那个道,其就说“昨天下午其一直没有去,不知谁把树和棉花给折断一片,地头树给折断了五、六棵,我也没得罪谁呀?不知道哪个私子把我的棉花和树给折断了”。程某在纸厂上班,听到过去也骂了一句,其说完后,刘某戊不干了,其与刘某戊两人就吵了几句。7月30日早上,其还没有起来,其村纪某丙就来敲门,程某开开大门,纪某丙就进院了,这时其村的司某乙也进院了,两个人还没有坐下,刘某戊又来敲门,程某又开开门,刘某戊拿起个犁勾子就打其,说“打死你俩个老私子”,这时纪某甲拿着铁锨来了,进了院,纪某甲拿铁锨拍程某,被别人夺过来后,又抄起一把扫帚拍程某时,把程某的耳朵那里划了一下子。刘某戊拿犁勾子打其时,其和她夺犁勾子时,刘某戊就掰其手,把其手腕子给掰折了,其夺过犁勾子后,进屋打了110,出来后,刘某戊还打,临出门还说折了棉花赔棉花。当时打架时有纪某丙、司某乙、纪某乙在场。(2)2008年8月3日陈述,证实其过后回想了想,其手腕子是纪某甲来后,拿铁锨来打其时,其拿手一迎,打到其手腕子上的,把其手腕子给打折了。纪某甲来了以后,说“打死你两个老私子”,拿着铁锨就来打其,其伸出左胳膊向外一迎,打到其手腕子上,把其手腕子给打折了,当时其觉得特别痛,一会儿就肿起来了,其看到纪某甲拿铁锨打自己,其就拿右手去抄铁锨被拉住了。其说“坏了,把我手腕给打折了”。纪某甲铁锨被夺过去后,又抄起扫帚打程某,拍了一下子,把耳朵下面划破了,扫帚被夺下后,纪某丙和纪某乙把他夫妇俩给推出了其院子。当时刘某戊和其夺犁勾子时,刘某戊确实掰其手了,但是她掰的是右手,没有掰开,其把犁勾子夺过来了,打架那天,其手腕子肿的老高,头晕晕的,没有记准,冷静下来一想不对劲,所以今天到派出所再次来说明情况。(3)2008年8月29日陈述,证实其在2008年7月30日在北留智派出所讲的属实,其被本村纪某甲用自带的铁锨打的左手腕,现在手腕折了,打完架后纪某甲又拿着铁锨走的。刘某戊那天到其家时,其见她是在其家屋门口,她手里拿着犁勾子,其与刘某戊夺犁勾子时,纪某丙拉的架,纪某丙把犁勾子夺过去后,随手扔到其家院了,过后其看那个犁勾子是其家的,刘某戊好像是进其家时,在其家院里随手抄起来的。(4)2013年10月18日陈述,证实2008年7月30日一大早,其和其老伴刚起床,其村的纪某丙、司某乙就先后到其家串门。他们还没坐下,其村的刘某戊就来其家了,可她一进门就拿起其家门口放着的一把犁勾子就打其,其一躲打在其的腿上了,这时来串门的纪某丙一看这个就赶紧上来拉架就把那把犁勾子夺了过来。就在这时候,纪某甲就拿着个铁锨冲到其家院里,二话不说举起铁锨就砸其,当时其本能的用左胳膊一挡,结果这一铁锨下砸在其的左胳膊腕子上,顿时其就感觉到钻心的疼痛,于是其就嚷了一句“我胳膊折了”。之后,纪某丙就把纪某甲、刘某戊夫妇给劝走了。其在2008年7月30日报案时,因为对刘某戊特别气愤(因为这事就是她引起来的),也没有多考虑指控的刘某戊。但过后又怕派出所查出真相了再处罚其,于是其就在2008年8月29日的询问中实话实说了,其实真实情况就是纪某甲用铁锨砸的其。(5)2014年8月27日陈述,证实2008年7月30日凌晨4点左右,其和其丈夫程某在家睡觉,突然有人叫门,其老伴程某就去开门,其也就起床了,来的人是其村纪某丙,纪某丙对其说:“刘某戊上其家跟其豁命去了,让我来你家找你。”这时其村的司某乙也来了,他们几个人开始说话,过了大概有5分钟,听见有人砸门,声音特别大,程某就去开门,一开门看见是刘某戊,用砖头砸的门,嘴里还骂骂咧咧:“我就撅你家棉花撅你家树了,我打死你。”然后其老伴程某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吓坏了,就往院里走,其在屋里听见刘某戊的声音了,其就走出屋门迎着她,刚迈出屋门一步,刘某戊从其家门口拖拉机斗旁边拿着个犁勾子,冲着其抡过来,一下子砸在其的左腿大腿外侧,嘴里说:“我打死你个老私子,我就揍你了。”其感觉特别疼,就伸手夺犁勾子,纪某丙一看打人了,就上前拉架、把刘某戊手里的犁勾子夺走了,其三人就拉扯在一起,这时纪某乙上班路过其家,听见声音就赶紧来拉架,还埋怨站在一边的司某乙说:“这都快出人命了你怎么不拉架啊?”紧接着刘某戊的丈夫纪某甲就进其家了,手里还拿着个铁锨,冲着其就来了,他双手举起来铁锨,照着其的头就拍下去,其本能地用手一护头,结果这一下子就打在了我左手腕上,当时感觉手腕子折了。纪某甲嘴里还说:“我就撅你家棉花撅你家树了,我打死你个老私子,打得你不能上班。”其记不清是谁把纪某甲手里的铁锨夺走了,其被纪某甲打了一下子后,就进屋哭去了,这时其在屋里听见纪某甲又用其家的大扫帚打其老伴,打到了他左耳朵,刮掉了一小块肉,过了会儿其老伴也进屋了,其就用家里的座机打电话报了警,这时刘某戊和纪某甲还站在其家院子骂街,骂了一会儿,就被纪某乙和纪某丙劝走了,司某乙也离开了。他们离开大概是早上6点左右,派出所大概是7点才到其家,派出所民警是让村里的会计李某甲领着去的其家,民警一看其伤,左手腕肿的老高,就让其先去医院看伤、去公安局做伤情鉴定。会计李某甲就打电话给其联系了一辆车,是北留智镇第三后排村的汤某的车,然后就去了景县人民医院。其到了景县人民医院大概就到了8点半,半路没有遇见认识的人,在医院也没有遇到,汤某陪着其看的伤。看完伤后,医生诊断其是左手手腕骨折,然后当天上午其就到景县公安局做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3、证人刘某戊(被告人之妻)的证言(1)2008年8月5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29日许,陈某和程某到纸厂来找其,当时其正在纸厂上着班,陈某问:“刘某戊你昨天几点下的班,和谁一起走的?”其说:“昨天我十点多下班走的。”陈某又说:“你河西那棒子,不是纪某丙轧的,就是司某乙轧的。我说,嫂子,你要不给我说,我还不知道了。”随后陈某说:“河西我那树被弄折了几棵,棉花也被弄折了一片。”程某就骂街了。陈某就问:“你和谁走的,在哪里走的?”其说:“你问问红某吧。”陈某和程某夫妇俩骂其,其就骂他们,后来其被工友推到车间里去了,双方就不骂了。第二天早上,其给司某乙打电话,问他“这几天向河西地里去了吗?我棒子被人轧了,陈某说是你轧的”。司某乙说:“好长时间没有去河西地了,不是我轧的。”其又给纪某丙打电话,问纪某丙是他轧的吧,纪某丙说不是他轧的,这几天没有去河西地里。其就在家里吃饭,吃饭后,也就六点钟,其生气就去找陈某家问个明白,赶到陈某甲远家门口,碰上程某,其问程某干什么去,程某说到北边,其对程某说:“你那棉花不是我弄的。”程某说:“你去吧,司某甲和纪某丙在我那里。”到了程某家门口,其就敲门,程某也回来了,程某说“这不开着门”,其说:“我怕狗。”程某说他家没有狗,其进了院。在院里,其就招呼陈某出来,陈某出来后,其说:“你那棉花不是我弄的,你要骂街就到大喇叭去骂,在纸厂里你骂街指着名的骂,你还问我什么时间下班走的。”陈某掐着腰,双方就骂起来,程某拽着其,陈某踢了其一脚,其抄起一个犁勾子,陈某抄起一把铁锨,纪某丙和司某乙这时从程某屋里出来劝架,把其向外一推,这时纪某乙就来了,也进来劝架,把其弄到纪某乙家,说了一顿。其当时拿着犁勾子没有打着陈某,纪某甲什么时间去的程某家其也不知道,陈某左手腕怎么折的其也不知道。(2)2014年9月18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29日上午,其和陈某都在第三纸厂上班,期间其怀疑是陈桂项毁其地里的庄稼,就问陈某:“我地里的棉花是不是你碾轧的?”陈某说:“不是我,没准是纪某丙或者司某乙给你轧的。”后来陈某的丈夫程某在车间骂街,其当时不知道他是骂自己,后来陈某指名道姓骂其,其就和她吵起来了,互相骂对方。2008年8月30日早起,其给纪某丙和司某乙分别打电话问他们有没有轧其地里的庄稼,纪某丙和司某乙都说没有,他们在电话里分别问其是谁说的,其说是陈某说的。当天早起,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去陈某家找她理论,其到了陈某家大门口就拍门,正好程某来开门,其问他:“家里有狗吗?”程某说:“没有。”其就往门里头走着,程某在后头,到了院内屋门前,其就喊:“嫂子,你出来。”这时陈某就从屋里出来了,其就说:“你看你和我大哥昨天那么骂我,不行的话你上村里大喇叭上嚷去,你出出气,咱没必要拿庄稼出气。”陈某说:“我就骂你了,你怎么着吧。”然后其就准备向外走,陈某就往其跟前走,这时她们俩就拉扯起来了,并互相厮打,其用手挠她,她也用手挠其,其身后有个犁勾子,其就顺手抄起了犁勾子,程某就上去把其抱住了,其动弹不了,就和陈某开始夺这个犁勾子,就使劲喊:“要打死人了!要打死人了!”这时纪某丙和司某乙从她家出来,他们俩就劝双方,往外推其,往屋里推陈某两口子。这时其被纪某丙拉开了,其和陈某就在院里互相骂对方,这时候其还没出大门,纪某乙就来了,他一看就赶紧劝架。其丈夫纪某甲这时紧接着也来了,他扛着一把铁锨来的,纪某乙一看就拦住了纪某甲,又推搡其让其往外走,最后纪某乙把其和其丈夫纪某甲劝到他家去了,纪某丙也跟着去了,司某乙自己走了。其并没有打陈某,她伤在什么部位其不知道,其怀疑她是自伤,因为其要她受伤的x光片,后来她一直没有答复。其丈夫纪某甲是最后才来的,其当时和陈某骂街,没怎么注意纪某甲打没打人。4、证人程某(被害人丈夫)的证言(1)2008年8月2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30日早上6时许,纪某丙来敲门,其开开门纪某丙就进来了,当时陈某还没有起来,其就招呼陈某起来,陈某刚起来,司某乙就来了,司某乙来到其屋里刚要坐下,其想到外边买点东西就出去了,其走到李某乙远家门口碰上刘某戊,刘某戊问其干吗去,其说到北边,其一看刘某戊向南去,其就又回来了,刘某戊来到其大门口,用砖砸门,其过去把其大门拧开,刘某戊问有狗吗,其说没有狗,刘某戊就进院了。陈某说司某乙“准是你老太太”,司某乙说不是,是刘某戊。陈某就出屋门了,陈某“刘某戊,你干吗?”刘某戊说打你个老私子,刘某戊抄起个犁勾子就轮。纪某丙就过去拉把刘某戊和陈某,当时司某乙没有劝架,这时纪某乙上班去,走到其那里,听到动静就进院了,进行劝架,就在这时刘某戊的丈夫纪某甲来了,拿着个铁锨来的,进院就说“拍死你两个老私子”,拿铁锨一轮,没有打着被纪某丙给夺过去了,随后又抄起个扫帚拍了其一下子,一下子拍到其耳朵下面,其扇了纪某甲一把掌,就被纪某丙和纪某乙给拉开了。陈某左手腕子是谁打的其弄不清,反正是纪某甲来了以后,陈某说手腕子折了。(2)2014年8月27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30日凌晨4时许,其和其妻子陈某在家睡觉,其村纪某丙叫门,其和其妻子陈某就起来,其去开了门,然后司某乙也来了,插上门后,其几个人就一块儿说话。过了大概有五分钟,听见有砸门,声音特别大,听着像是用砖头砸门,其就到了院里就问:“是谁啊?”打开门一看是刘某戊,其就往院里带她,其在前头走,她在后头走,她从其停放在院内大门口北边的拖拉机斗旁边拿其家的犁勾子就朝屋门走去,其家属陈某刚从屋里出来,刘某戊就抄起犁勾子照陈某的大腿打了一下子,嘴里还说:“我打死你这个老私子!”然后刘某戊和陈某两人就厮打在一起,纪某丙就赶紧过去劝,这时纪某乙上班路过其家,看见这个情况就赶紧来拉架,边拉架边对司某乙嚷“这都要出人命了你也没拉架!”这时刘某戊的丈夫纪某甲手里拿着一把铁锨就进院了,然后他二话不说就举起铁锨照着陈某的头拍下去,陈某赶紧就用手护着头挡一下,结果这一铁锨就打到她手腕上了,纪某甲嘴里说“我拍死你个老私子!”接着有人把纪某甲手里的铁锨给夺了,放在一边了,到底是谁夺的铁锨其记不清了,不是纪某丙就是纪某乙。这时纪某甲一看手里的铁锨被夺走了,就从其的拖拉机斗旁边拿起一把竹扫帚冲着其来了,嘴里骂骂咧咧,朝着其就抡过来,将其左耳朵抡伤了,掉了一小块肉。打完其后,纪某甲就把扫帚随手扔到地上,和刘某戊两人开始骂其和陈某,说:“我毁你的庄稼,撅你的树,我就来揍你!”其和其家属陈某进屋打电话报了警,他们两人骂了一会儿,被纪某乙和纪某丙给劝走了,司某乙也就离开了。所有人都走了,大概7点钟左右,北留镇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是村会计李某甲领来的,民警一看情况,就让其和陈某赶紧去医院看伤,会计李某甲帮忙给联系的北留智镇第三排村汤某的面包车,其和陈某就租汤峰的车去景县人民医院看病了。到了医院后,大夫一看陈某的左手腕的伤情就说:“骨折了。”做完几项检查后,其又在景县公安局给陈某做的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是轻伤,汤某就又将其送回家了。其和陈某去景县医院看病时没有遇见其他认识的人。后来派出所让其村村长刘某丁调解这个事,刘某丁没管。5、证人纪某乙(被害人之妹夫)的证言(1)2008年8月1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30日早上,其骑自行车到纸厂上班,走到陈某家门口,看到陈某院里正在打架,其放下自行车,就进了院,看到刘某戊拿着犁勾子,陈某没有拿东西,纪某丙正在劝架,刘某戊和陈某正在打架,我进去后,就和纪某丙一起拉把她双方、劝架。其刚去一会儿,刘某戊的丈夫纪某甲拿着一把铁锨(桃锨)来了,进门后,拿铁锨就打陈某,其没有看清打上没打上,程某看到这就往前冲,准备和纪某甲打,其和纪某丙就夺纪某甲的铁锨,纪某丙把纪某甲的铁锨给夺过来后,其和纪某丙就推着纪某甲、刘某戊夫妻俩向外走,出了陈某的院,刘某戊和纪某甲夫妇还不干,往院子冲,其和纪某丙把纪某甲夫妇俩弄到其家去了,到了其家,把纪某甲夫妇俩说了一顿,就不打了。纪某甲去了以后,双方正在打着的时候,陈某说她“手腕折了”,其没看到陈某手腕子是怎么弄折的,也不知道陈某手腕子是谁打的。(2)2013年9月29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30日早上,其骑自行车去纸厂上班,路过陈某家门口时,发现她家院里有人正在打架,于是其放下车子就进了院。进了院其看见刘某戊正和陈某两个妇女相互用手撕打着,纪某丙正在中间劝架,而一边陈某的丈夫程某,还有司某乙两人却在一旁站着看着,于是其就赶紧上前劝架。其正劝着架,刘某戊的丈夫纪某甲就拿着个铁锨进院了,进院后二话没说就抡起铁锨就打陈某,其看见陈某用胳膊好像是本能的迎了一下(挡了一下),旁边的程某这时一看这情况就冲了上来要和纪某甲打架,这时其和纪某丙就把纪某甲的铁锨夺过来了(具体好像是纪某丙夺过来的),等其和纪某丙挡下冲上来的程某后,就赶紧把纪某甲、刘某戊二人推出院去,再之后就把纪某甲两口子弄到其家去了。另外在打架过程中,纪某甲用铁锨打陈某,陈某用胳膊一挡之后,陈某马上就说了一句“我胳膊折了”,但她胳膊真折假折,当时谁也不知道。(3)2014年8月27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30日,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反正是大早起,其骑着自行车去上班,路过陈某、程某夫妇家门口,听见他们家里有骂人打人的声音,其就赶紧进去劝架,司某乙站在门口一边也不说话只是看着。其就过去拉架,还说司某乙“这都要出人命了你也没拉架”。这时刘某戊的丈夫纪某甲进来了,还扛着一把铁锨,进门后二话不说,直接就冲着陈某去了,双手举起铁锨照着陈某的头就往下拍,陈某用双手一护头,结果就打在了陈某的胳膊上,陈某就说了一声“我手折了”。纪某甲打完陈某后,嘴里还骂骂咧咧,具体骂的什么其记不清了。其一看这情况,就赶紧拉架,还训斥纪某甲,后来陈某就进屋了,纪某甲和刘某戊就站在院子里骂街,其和纪某丙两人就劝纪某甲和刘某戊,让他们赶紧走,别在这闹事,然后其就把纪某甲和刘某戊劝到其家去了,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纪某甲打人用的铁锨是他自己带去的,从现场走的时候他又拿走了,铁锨把是白色的。纪某甲用铁锨打到了陈某的胳膊上,具体部位其没仔细看,后来才知道是打到左手手腕上了。6、证人纪某丙的证言(1)2008年7月31日的证言,证实7月30日早上6点钟,刘某戊给其打电话说河西她那棒子让其给轧了,我说“谁说的”,刘某戊说“陈某说的,我也没有看到”。其琢磨不对劲,就去了陈某家,程某起来了,陈某昨晚上上夜班还没有起来,一会儿陈陈某起来了,其在她屋里问陈某“怎么刘某戊说你说的我轧她那棒子了”。陈某说“我给你说说怎么个情况”,陈某还没有说完,刘某戊就进了陈某的院,招呼陈某出去,陈某的丈夫程某就出去了,程某和刘某戊在院里一吵,陈某就出去了,其腿有毛病等其出去后,看到他们就动手打起来了,看到刘某戊拿着犁勾子,陈某拿着铁锨,其就劝架,其一手抓着犁勾子一手抓着铁锨,其把铁锨和犁勾子都夺过来了,这时刘某戊的丈夫纪某甲就进院了,纪某甲抄起一个棍子朝程某打去,其和纪某乙拉着没有打着,其把刘某戊和纪某甲给推到陈某的大门外边,后来把纪某甲、刘某戊夫妇弄到了纪某乙家去了,把纪某甲夫妇说了一顿。其没有看到陈某和刘某戊怎么打的。陈某手腕子当时肿了其没有看到怎么弄的。(2)2014年9月15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31日早上6点左右,其去陈某家找她说事,到了之后,是陈某的丈夫程某给开的大门,他两口子刚起床。进屋后其就问陈某关于她说其轧纪某甲地里的玉米的事情,其正在和她理论,这时司某乙也来了,也是问陈某这个事。过了大概10分钟,刘某戊进了陈某家中,在院子里喊“陈某,你给我出来!”陈某就出去了。陈某出去后,其就听见刘某戊在院子里互相骂对方,由于其腿有伤,行动地较慢,就扶着屋里的锅台往屋外走,等其走到屋外面,就看到陈某和刘某戊在夺一把犁勾子,其就赶紧上前,一手抓住犁勾子,另一个手抓住门框,她们两人也就不夺了,直接开始动手互相撕打,其就把犁勾子扔到了一边,进屋取其的双拐去,其这么一折腾,腿有些疼,就在屋里的炕上坐了一会儿,然后其就架着双拐再次出屋劝架。其到外面一看,刘某戊的丈夫纪某甲也来了,纪某乙也来了,纪某甲抄起一个扫帚朝程某拍去,被其和纪某乙拉住了,没拍到。纪某乙手里还拿着一把铁锨,也在帮忙拉架,纪某甲、刘某戊夫妇两从还在骂陈某。最后其和纪某乙把纪某甲、刘某戊两人推出门外劝走了,纪某乙将他们两人劝到了自己家中,其也跟着去了,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因其腿脚慢,出屋时只见到刘某戊和陈某夺犁勾子,没看见谁打的陈某。当时陈某说她自己的胳膊坏了,过了那天,其就看见她手臂吊着绷带,好像是左手臂,具体伤在什么部位其没注意。7、证人司某乙的证言(1)2008年7月31日的证言,证实昨天早上刘某戊给其打电话,说其碾她棒子了,其说没有碾过,刘某戊说是陈某说的,一听这个,其就去陈某家找陈某,到了陈某家,当时纪某丙也在陈某家,也是问陈某说他碾刘某戊棒子的事。其就问陈某“我什么时候碾刘某戊家的棒子了,刘某戊说是你说的。”正说着刘某戊就来敲陈某的大门了,让陈某出去,陈某说进来吧,刘某戊就进院了,刘某戊和陈某在家院里吵架,纪某丙、程某和其就前后脚出去了,等其出去看到陈某、刘某戊都拿着家俬动手了,其有病没有敢拉架,纪某丙拉架了,打起来的时候纪某乙也来劝架了,是正打着的时候刘某戊的丈夫纪某甲也来了,纪某甲来后怎么打的,其没有看到。后来纪某丙和纪某乙把刘某戊和纪某甲给劝走了。当时打架时,其没有看到刘某戊和陈某是怎么打的,陈某的手是怎么肿的其也不知道。(2)2014年9月15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31日早起,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去陈某家说事,到了之后,看见纪某丙也在屋里,就“是谁碾的刘某戊家地里的玉米”的事开始理论,正说着话,就听见刘某戊进院了,这时陈某也从屋里出来了,其一看,也就随后出屋去了。出去以后,其见外面乱乱哄哄的,陈某、刘某戊两人正撕打在一起,其患有脑血栓,没敢上前拉架,就躲到旁边了。场面较混乱,其也没敢往前凑,就不管了,其怕拉架伤到自己。纪某甲是何时到现场的其忘记了,是谁打的陈某其没看清,忘记了,时间太长了,其不知道陈某受伤,伤到何处也不知道。8、证人韩某(2014年8月29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大概是30号那天上午,其和蔡某在其村的公路边呆着聊天,过了一会儿一辆面包车走到其这边,其一看车上坐的是陈某和程某,其一看陈某胳膊打着石膏,其就问:“你这胳膊是怎么弄的?”陈某就边哭边说:“是我村纪某甲用铁锨拍的我,把我手腕打折了,纪某甲今天早上一进门就拿铁锨打我,他两口子一起打的。”然后陈某就把事情经过跟其和蔡某讲了一遍,其才知道了是那天早晨纪某甲夫妇上陈某家打她,还打了程某。9、证人陈某乙(2014年8月29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30日上午,大概是8点多,其从海伟集团下班,其骑着摩托车到景县人民医院附近买东西,在医院大门口遇见了其姑妈陈某和姑父程某,他们二人从一个面包车上下来,其一看就上前问她:“你来医院干什么?”她就说:“早起我让我村的人打了,也不知道怎么回来事,一进门就打我。”其问:“是谁打的你?”她说:“是我本村的。”她当时说了是两人打的她,名字其没记住。其一看她的手腕肿了,就赶紧打电话告诉其两亲戚(陈某丙、陈某丁),让他们也来医院帮忙,然后其就和那个送其姑妈他们来医院的司机陪着其姑妈和姑父进了县医院去看伤,大概又过了半个小时,其两个亲戚来了,就陪着一起给其姑妈看伤,诊断结果是左手手腕骨折,从医院出来后其就和两个亲戚回家了,没有跟着陈某去景县公安局做伤情鉴定。10、证人蔡某(2014年9月3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大概是30号那天上午,其和其村的韩某在其村公路边上歇着玩儿,后来一辆面包车停至旁边,其一看,车上坐的是其姐姐陈某和姐夫程某,其一看,陈某胳膊打着石膏,脖子还挎着绷带吊着胳膊,其就问:“姐姐你这胳膊是怎么弄的?”陈某就说:“这是我村纪某甲用铁锨拍的我,把我手腕子打折了,纪某甲撅我地里的棉花了,今天早上一进门就拿铁锨打我,他两口子一起打的我。”然后陈某就把事情经过讲了一遍,其才知道是那天早晨纪某甲夫妇俩人上她家打的她,还打了程某,不过打得轻。陈某告诉其手腕骨折了,手里还拿着医院的单据。11、证人汤某(2014年9月11日)的证言2008年7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那天大概是上午7、8点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北留智苏院会计李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开车上他那去一趟,让其拉着陈某两口子去县城看病去,其就开着其的红色面包车去了苏院村。到了以后,陈某和她丈夫就上了其的车就直奔城里。在去景县县城的路上,其问他们是去看什么病,陈某说:“唉,别提了,因为地的事情跟人打仗了,被人用铁锨拍伤胳膊了。”陈某告诉其是她本村的人打的,说了两个名字其没有记住。然后其们到了景县人民医院,其就下车陪着他们二人去看伤,看完伤后又拉着他们去景县公安局做的法医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是什么,因时间太长了其忘了。到了下午,其拉着他们二人回去。12、景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伤者陈某左腕部伤,左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分析说明:曾承受过钝性暴力,已构成轻伤。13、被害人陈某的三份控告材料,证实其被纪某甲手持铁锨打伤,多次向有关部门控告,并有有关领导人的签批。14、景县公安局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接警时间是:2008.7.31),证实2008年7月30日8时,陈某报案称本村村民刘某戊和纪某甲在本家院内与自己和程某打架,自己被打,左手腕受伤,经景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陈某伤情为轻伤。15、北留智派出所办案情况说明及办案情况补充说明,证实2008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陈某报警称,2008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景县北留智镇苏院村村民陈某在其家中因民间纠纷被本村刘某戊、纪某甲夫妇二人殴打。2014年9月19日将纪某甲传唤至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同时犯罪嫌疑人纪某甲被依法监视居住。1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纪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及身份情况。被告人纪某甲及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纪某丙和司某乙的书面证明各一份,证实二人没有看见纪某甲打陈某。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纪某甲对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去陈某家,其不知道。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称其陈述的主要情节前后矛盾。在报案时,她陈述她的伤是被刘某戊掰伤的,后又称是被纪某甲拍伤的,前后说法不一,没有做出合理解释,也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提出异议,称刘某戊说的不是事实,刘某戊掰其右手还用犁勾子打她,刘某戊说纪某甲没有进门也不是事实,纪某甲是打完架后被纪某乙和纪某丙拽走的。对证人程某的证言,被告人纪某甲提出自己没有打他的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程某是被害人的丈夫,在证人主体上是亲属,从证言的内容上看,前后矛盾太大,在2008年8月2日的第一次询问中,程某说陈某左腕的伤是谁打的,他弄不清,在2014年8月27日四年后的询问中又说看见纪某甲用铁锨拍陈某,在最后的询问笔录中,证人对其改变证言的原因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因此对该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证人纪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纪某甲提出了纪某乙是陈某的亲妹夫,他们是直接亲属,应该无效,其没有打陈某,他说的瞎话的异议。其辩护人对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从证人主体上看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从证言的内容上看,前后证言的说法存有矛盾。在第一次询问中,证人称不知道陈某手腕伤是谁打的,而在2013及2014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又改称看见纪某甲用铁锨拍的陈某,证人对其改变证言的原因没有做任何说明,从认识规律来说,在前期当时的笔录中没有看见,在几年后的笔录中说看见了,这不符合认识规律,存在陈述虚假。对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告人纪某甲称其没有打陈某,其辩护人提出从证人主体上看,是亲戚关系,是证人丈夫的叔伯姐姐,从证言的内容上看,也存在着虚假陈述。2008年7月30日其在路边听陈某说被纪某甲用铁锨拍伤,这一陈述是虚假的。因为在2014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对陈某的询问中问她在路上碰到认识的人了吗,陈某说没有遇到认识的人,在医院也没有遇到,因此证人韩某的证言存在虚假。对证人陈某乙、蔡某的证言,辩护人对证言的真实性亦提出异议,提出证人均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在2014年8月27日的询问中陈某都没有遇到认识的人,因此证人陈某乙、蔡某的陈述是虚假的。对证人汤某的证言,辩护人提出汤某听陈某说是被人拍伤,但陈某当天报案时说是被别人掰伤的,与当时陈述不符的异议。对景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纪某甲称与自己没关系,辩护人对鉴定结果与指控纪某甲伤害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对于被害人陈某的三份控告材料,被告人纪某甲辩称自己没有打她,其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证据不属实。对景县公安局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接警时间是:2008.7.31),被告人纪某甲称与自己没有关系,其辩护人提出接警报案内容与陈某的报案内容不符。在陈某的询问笔录中说的她的伤不是纪某甲打伤的。对于北留智派出所办案情况说明及办案情况补充说明,被告人纪某甲及其辩护人均不予以认可。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两份证明,公诉人提出了这两份证明与公诉人出示的纪某丙和司某乙的证言并没有出入,并且这两证明关联性不大的意见。1、关于被告人纪某甲是否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并持铁锨参与斗殴的问题。经查,纪某甲在庭审时,虽否认进入陈某家参与斗殴,但2008年8月5日其供称,走到陈某家门口,听到有人吵架,一看是其妻刘某戊和陈某夫妇就过去了,纪某丙抓住其铁锨,程某拍了其一扫帚。2014年9月19日其供述称扛着铁锨进去了。能够证实其当时持铁锨进入陈某家并参与了斗殴,否则,纪某丙不会抓住其铁锨,程某也不可能打其一扫帚。该事实有陈某的陈述,证人程某、纪某乙、纪某丙2008年的证言相印证。证人司某乙证实陈某和刘某戊正打着架的时候纪某甲也来了,也印证了纪某甲有参与斗殴的时间点。刘某戊2008年8月5日的证言称不知道纪某甲何时去的,因现场混乱,没有注意,符合客观情况。故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该事实的证据,应予以确认并采信。2、关于被害人陈某2013年及2014年的陈述,证人程某、纪某乙、韩某、陈某乙、蔡某、汤某2008年以后的证言真实性问题。经查,案发当天(2008年7月30日)陈某称刘某戊和其夺犁勾子时,刘某戊把其左手腕子给掰折了,事后第四天(2008年8月3日)其又称刘某戊当时掰的是其右手,其左手腕的骨折是纪某甲拿铁锨打其时,其用左胳膊一迎,左手腕被打折了。并称,事发当天头晕没记准,冷静后一想不对劲,而予以更正。因当时斗殴混乱,记忆有误,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更正,符合客观情况。但其2013年、2014年的陈述,证人程某2014年的证言,纪某乙2013年、2014年的证言,证人韩某、陈某乙、蔡某、汤某2014年的证言,因除汤某外,均和陈某有亲属关系,证实案件事实的情节时间越长反而陈述越清楚,不符合客观事实,韩某等人的证言与陈某称去医院前后没有遇到认识的人相矛盾,不能排除有关陈述和证言虚假的可能,故对被告人纪某甲及辩护人的有关异议应予以采纳,对该有关证据不予采信。3、关于陈某的伤是否系纪某甲的行为造成的问题。经查,纪某甲确实参与了斗殴。陈某指控其伤系被告人纪某甲用铁锨拍打造成,程某2008年8月27日的证言证实纪某甲去后拿铁锨一轮,“没有打着”被纪某丙夺过去了,陈某左手腕子是谁打的不清楚,反正是纪某甲来后陈某说手腕子折了。纪某乙2008年8月1日的证言证实,纪某甲进门后,拿铁锨就打陈某,没有看清打上没打上,双方正打着的时候,陈某说手腕折了。纪某丙、司某乙没有证实看见纪某甲持铁锨打陈某,但证实陈某当时手腕肿了。辩护人当庭提供的纪某丙、司某乙的证明,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该二人的证言并不矛盾。汤某证实陈某去医院看伤情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陈某的左腕伤是纪某甲参与斗殴过程中造成的,陈某指控纪某甲持铁锨拍打所致,程某、纪某乙证实当时纪某甲有持铁锨殴打陈某的情节,二人虽与陈某有亲属关系,但均称没看到如何造成陈某的伤害,符合斗殴现场混乱的实际情况。陈某现场伤能排除自伤可能。故陈某的伤系纪某甲所为无疑,具有真实性。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实该事实的有关证据应予以确认并采纳,对辩护人的有关异议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医药单据5张、交通费单据2张、法医鉴定费单据1张、景县瑞康医院住院病历。其他证据称因年久丢失。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提出了与无关的异议。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的医药费单据系复印件或白条,均无证据效力。景县瑞康医院住院病历,证实治疗病情与伤害事实无关联,故对有关证据不予确认。法医鉴定单据1张计款200元,交通费单据2张计款260元,客观真实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纪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460元,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等其他部分,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纪某甲赔偿被害人既某经济损失46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智华审判员 乜风凯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