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少华与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华,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1号申请人杨少华。被执行人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0797020-6,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街道方庙社区。法定代表人胡昊林,该公司总经理。杨少华与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锡新劳仲案字(2014)第108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书:南洋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6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南洋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南洋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南洋公司名下有苏B×××××车辆,已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南洋公司名下相关机器设备由本院其他案件查封,现正在评估过程中。本院至工商部门查询了南洋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有对外投资情况。本院依法将南洋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计执行到位3048元,现尚未执行到位17552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新劳仲案字(2014)第108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