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昔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第18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慧婷,女,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平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决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霍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孔令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