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施影洋与邱建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影洋,邱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693-2号申请执行人施影洋,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邱建法,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施影洋与被执行人邱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6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