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建莉与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市京开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莉,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市京开道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赵建莉,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市京开道支行。负责人:王连俊,该行行长。原告赵建莉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市京开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赵建莉所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市京开道支行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建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邢金丽 更多数据: